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不是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公告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仲亨。
再审申请人林仲亨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林仲亨以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系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察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不是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